我司自 1995 年至今,长期提供轮胎认证服务,在企业运营期间,我们已成为经验丰富的技术服务机构。经过与检测实验室的长期合作,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完整、快速、高效的服务,包括咨询及附加定制服务。如下所列:
我司也与欧盟及其他国家长期保持合作。
我司自 1995 年至今,长期提供轮胎认证服务,在企业运营期间,我们已成为经验丰富的技术服务机构。经过与检测实验室的长期合作,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完整、快速、高效的服务,包括咨询及附加定制服务。如下所列:
我司也与欧盟及其他国家长期保持合作。
根据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第30号条例
根据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第54号条例
摩托车(L类)和拖车
根据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第75号条例
根据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第106号条例
根据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第108号条例
根据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第109号条例
根据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第 117 号条例
根据联合国欧洲经委会第 124 号条例
用于带有GVWR 标志的,4,536 公斤(10,000 磅)以上的机动车辆所使用的新型充气轮胎、特种轮胎及摩托车用轮胎。
轻型车辆使用新型充气子午线轮胎。
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轮胎燃料效率和其他参数标签的 (EU) 2020/740 条例,修订条例 (EU) 2017/1369 及废除条例 (EC) No 1222/2009。该规例建立了一个基本框架,通过标签提供统一的轮胎参数信息,让最终用户在购买轮胎时能够做出知情的选择,通过推广低噪音、省油、持久耐用和安全的轮胎,从而提高公路运输的安全性、健康保护以及经济效率。
如果您有兴趣,我很乐意为您提供更多的信息。
Vaclav Horelka
轮胎审批项目经理
电话:+420 577 601 841